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融政发〔201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7月2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被征收
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为加快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0]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与融政发[2007]62号文规定年均产值补偿标准相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一、 补偿原则
(一)严格按照依法征地补偿原则。征收各类土地必须依法办理报批登记相关手续,征地补偿兑现要实行公示制。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征收数量、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必须实事求是,确保不漏补、不多补、不少补。
(三)坚持补偿原则。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人均耕地、倍数和本补偿标准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年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分别按各乡(镇)地类补偿,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10]6号文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10]6号文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四)严格按土地地类和现状补偿。参照上年自治县统计部门统计的法定人均耕地数作为重要依据,征地补偿要严格按照调查测绘登记时的土地类别和现状补偿。村内经济组织公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含晒坪用地)以及民房、四周空闲地和其它附属物占地等均按旱地补偿。
(五)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按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另行补偿。
二、征地原则和要求
(一)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二)征地工作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测绘、丈量登记、核算补偿等工作,以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乡(镇)主要负责做好本乡(镇)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和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土地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所有权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领取补偿费,但在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征地和工程建设施工。
(四)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征地红线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登记和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地类分类表
类
别
乡
镇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融水镇
| 红光村
红色村
新国村铁坑屯
水东村:
(规划区内)下廓村下廓屯
|
水东村其它屯
新国村其它屯
下廓村其它屯
西廓村
古鼎村康田屯
|
小荣村
古鼎村
三合村
|
东华村
罗龙村
兴贤村
东良村
新安村
云际村
|
|
和睦镇
|
| 和睦村
读楼村
|
|
其它村
|
|
永乐乡
|
| 下覃村
东阳村
四莫村
|
| 其它村
|
|
三防镇
|
| 新兴村
联合村
乃文村
|
乡(镇)政府所在地二公里以内
|
|
乡(镇)政府所在地二公里以外
|
汪洞乡
|
|
腾合村
|
其它乡镇
|
|
| 乡(镇)政府所在地二公里以内
|
|
乡(镇)政府所在地二公里以外
|
(二)被征收土地年均产值基数和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三年
平均产值
|
补偿倍数
|
备 注
|
基本农田
| 水田
| 2000
| 10
|
|
旱地
| 1700
| 9
|
|
水田
(基本农田除外)
| 一类
| 2000
|
9
|
|
二类
| 1950
|
三类
| 1900
|
四类
| 1850
|
五类
| 1800
|
旱地
(基本农田除外)
| 一类
| 1700
|
7
|
|
二类
| 1650
|
三类
| 1550
|
四类
| 1450
|
五类
| 1350
|
菜地
| 一类
| 2400
|
8
|
一类菜地同时还应具备有蔬菜大棚、喷灌设施;二类菜地应属老菜地。
|
二类
| 2250
|
三类
| 2100
|
四类
| 1950
|
五类
| 1800
|
鱼塘、藕塘
| 一类
| 3000
|
8
|
一类鱼塘同时应具备平均水深2米以上,水泥塘基,设备齐全;二类鱼塘应具备水深2米以上,并鱼塘周围砌好挡土墙。
|
二类
| 2800
|
三类
| 2600
|
四类
| 2400
|
五类
| 2200
|
轮歇地、牧草地
|
| 1450
| 3
|
|
荒地、荒山、荒沟、其它未利用土地
|
| 1450
|
2
|
|
其他农用地(鱼塘、藕塘除外)
| 一类
| 1500
|
3
|
|
二类
| 1450
|
三类
| 1350
|
四类
| 1150
|
五类
| 1100
|
集体建设用地
| 一类
| 1500
|
2
|
|
二类
| 1450
|
三类
| 1350
|
四类
| 1150
|
五类
| 1100
|
土地类别
| 三年
平均产值
|
补偿倍数
|
备 注
|
已有收获的
|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灌木林
| 一类
| 1500
|
7
|
经济林包括板栗、茶仔、油桐、竹林等
|
二类
| 1450
|
三类
| 1350
|
四类
| 1150
|
五类
| 1100
|
园 地
| 一类
| 2300
|
6
|
含龙眼、芭蕉、柚子、柿子、芒果、柑桔、葡萄、番石榴、枇杷、草莓、青枣等果树
|
二类
| 2100
|
三类
| 1900
|
四类
| 1700
|
五类
| 1500
|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
1500
|
9
|
|
未有收获的
|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灌木林
| 一类
| 1500
|
4
|
经济林包括板栗、茶仔、油桐、竹林等
|
二类
| 1450
|
三类
| 1350
|
四类
| 1150
|
五类
| 1100
|
园 地
| 一类
| 2300
|
4
|
含龙眼、芭蕉、柚子、柿子、芒果、柑桔、葡萄、番石榴、枇杷、草莓、青枣等果树
|
二类
| 2100
|
三类
| 1900
|
四类
| 1700
|
五类
| 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