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施重点项目跟踪问效信息反馈制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丰宁县重点项目信息反馈制度,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项目办制发),在每月2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项目办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建议、谋划项目等情况统计表。项目办每月汇总和分析重点项目情况,通过项目快报的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并将县领导牵头负责的项目情况汇总,书面送达相关领导。对重点项目需要协调事项,每月由项目办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交流和发布。
第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制度。督查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督查包括每季度末按时报送项目进展、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半年召开项目推进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和集中分析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专项督查是按照项目推进的需要,项目办会同督考办采取现场查看、听取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情况介绍,查看项目资料和有关台帐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县各乡镇重点项目观摩活动,每季度至少调度一次重点项目工作情况。对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巡查制度。纪检委、检察院组成重点项目巡查工作组,定期对重点项目开展巡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项目招投标、征地拆迁、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查处扰乱施工环境、阻碍工程建设、贪污受贿、挪用建设资金等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工程优质。
第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营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由项目法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改。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发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重点项目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季度进行阶段性考评一次,年终实行总评。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县项目办会同督考办根据其季度重点项目进展、跟踪服务、信息反馈和协调解决问题等情况进行评分,年终综合考评后,排出名次,报送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