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投资效益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重大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和顺利推进,促进丰宁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丰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县政府确定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方面的骨干项目。
第二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年内需要新增或取消的项目,需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审后,报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县重点项目按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三类进行统计和跟踪问效管理。
第三条 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负责处理日常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动协调服务机制。每年的重点项目一经确定,由项目办及时向项目涉及乡镇和部门通报,让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服务程序。各乡镇、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配套建设条件,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优先考虑,并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重点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度,从前期准备、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各项审批手续,由项目办牵头,抽出专人帮助办理,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项目投产运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五条 实行重点项目谋划论证机制。由相关领导牵头,抽调产业聚集区、发改局、财政局、工促局、农工委、旅游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人员,组成重点项目论证小组,定期对谋划的项目进行论证,根据县域发展需要确定入库招商项目及重点推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