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福建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信息发布须经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上网发布: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符合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等有关要求;
(三)适宜对外公开;
(四)符合其他要求。
上网信息涉及保密审查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根据任务分解,福建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信息发布审核由各保障部门自行负责,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各保障部门信息员等经办人员撰写好信息稿(作者署名采用实名制)或整理好须发布更新的信息内容,报送部门领导审核把关;
(二)部门领导按照上网信息的有关要求(包括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进行审核把关,涉及重要或敏感的信息,应呈报局领导签发;
(三)同意发布或更新的信息,由经办人员按照分配的权限,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应按照《福
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和更新。
属于政务活动动态的新闻信息,责任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如转载其他新闻媒体的信息,应在发表或获取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八条 福建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及其子网站开设的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有关事项办理期限的规定,及时收发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 各单位主办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大型会议等重要政务活动采编制作的视频新闻,适宜在福建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播放的,应及时报送网站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