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时间
绿标车已有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可分别于2009年3月1日至10日,6月1日至10日到我委服务窗口申请办理2009年二、三季度货运车辆通行证。
2.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及审批表》和《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明细表》(见附件2);
(2)承运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3)承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
(4)承运车辆交强险存根(复印件);
(5)承运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清晰、完整,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承运单位不属于企业单位的,不提供第2项材料;承运单位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性质的,不提供第5、6项材料。以上情况,行业窗口要在《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及审批表》“行业窗口单位意见”栏内说明。
3.我委服务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审查其是否符合发放原则,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签署意见。同意的,我委服务窗口将申报材料报联合窗口核准,不同意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3个工作日内完成)。
4.联合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黄标车货运车辆通行证办理程序
黄标车申请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单位原则上向区县农委和归口单位提出申请,区县农委和归口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初审后,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委服务窗口,黄标车货运车辆通行证每月核发一次。
1.申报时间
黄标车申请货运车辆通行证的,须于每月1日至10日到行业窗口或联合窗口申请办理下月的货运车辆通行证。
2.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及审批表》和《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明细表》(见附件2);
(2)承运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3)承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
(4)承运车辆交强险存根(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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