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成立农业系统城市货运保障服务窗口组建“绿色车队”及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9〕2号)
各区县农委、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精神,按照市交通委等六部门下发《北京市保障城市货运组建“绿色车队”服务窗口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市农委成立农业系统服务窗口,承担受理“绿色车队”申请和办理郊区农产品货运通行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服务窗口
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共同建立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窗口”)。
市农委建立农业系统城市货运保障服务窗口。主要职责包括:组建农业系统专业性“绿色车队”,“绿色车队”名单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告;负责“绿色车队“购车贷款贴息补助的受理、审核、发放、归档、监督等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业或归口单位申请人的货运通行证需求,签署审查意见,报联合窗口;负责报送城市货运保障和“绿色车队”组建动态工作信息。
二、“绿色车队”组建标准及工作程序
(一)“绿色车队”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性货运企业,或从事城市运行基本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拥有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其中经营性货运企业需拥有10辆(含)以上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货运车辆;
3.经营性货运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
4.近两年内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5.近两年内未发生运输质量责任事故;
6.近两年内未因违反环保法规则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处理;
7.经营性货运企业需应用运输或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和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能有效实施车辆的实时监控、管理;
8.经营性货运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
(二)“绿色车队”车辆应符合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