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09〕7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市农委、市旅游局决定在本市郊区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的推荐工作,现将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文件转发给你们(相关申报文件,请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下载),请各区县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推荐的组织工作。为做好我市“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的推荐工作,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推荐要求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的组织推荐工作,由郊区各区县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朝阳、海淀、丰台、怀柔、门头沟、密云等区县为区县农委负责;房山、大兴、通州、顺义、平谷、昌平、延庆等区县为区县建委负责)会同本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各区县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认真做好本区县“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推荐材料的准备和上报工作。
二、推荐名额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的推荐范围是3个近郊区和10个远郊区县。
推荐名额: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分别推荐1名;其他区县分别推荐2名。
三、上报时间
请各区县根据本区县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优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村)名单和推荐材料,于2009年4月20日前,以区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市农委(3套材料)、市旅游局(1套材料)。
市农委、市旅游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县推荐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分别进行现场考评后,最终确定10个条件较好的镇(村)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特此致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