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领取,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喜报和立功奖章领取。
六、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3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含从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其家庭和本人不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期不满1年的,按1年发给。
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七、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每选送1名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补助1000元,作为院校征兵工作经费补助和征兵工作人员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八、大连市在每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时,安排一定数量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大连市事业单位的退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事业单位或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师范类、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九、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给予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解决。
十、我市城乡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均可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安置部门或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的其他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63号)和省征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 [2002] 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