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1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具有我市农业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长海县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后,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占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应征入伍的(含户籍不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业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复学的,由入伍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高新园区、保税区按区内人口占八区人口比重承担,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资金由入伍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