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补贴。
1.政府对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建设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市政府对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建设费用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先控后补”原则动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经营。
(一)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牌匾;
(二)设立公示栏,并公示平价商店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表、农副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
(三)按约定差价销售平价农副产品,并按规定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明码标价;
(四)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和价格监测员,负责店内日常价格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价格监管和价格监测等工作;
(六)按规定格式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并如实记录,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七)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第八条 平价商店应加强经营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一)定期考核。
1.考核内容:
(1)守法经营情况;
(2)遵守平价商店诚信公约情况;
(3)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常波动时期,履行政府调控措施情况;
(4)落实明码标价、价格监测、物价员制度、台帐制度等工作情况;
(5)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品种和数量情况;
(6)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
(7)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8)其他相关情况。
2.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2月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平价商店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