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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2011〕13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管理,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

  第三条 平价商店设立方式

  (一)依托我市大型农副产品经营企业设立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供销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

  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包括专门经营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以及在超市或农贸市场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区等。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应配备不少于3万平方米配送中心和300辆售卖车;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包括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平价商店商品目录管理的规定;

  (四)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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