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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面向我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十二五”期间每个设区的市至少设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园和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和高校也要设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研究制定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实施办法,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等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

  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倾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大学生创业。要根据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学生多形式多元化创业,开拓网上创业就业新渠道。将促进大学生创业作为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创业型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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