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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帮助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评标中对民营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或3%-5%的技术加分。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3%贴息,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

  (五)支持做大做强。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组织开展“对标行动”,对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和列入全省“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帮扶活动。大力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推进产业聚集。按照“一县一业,一乡一品”和产业集中、企业集中、产品集中的发展思路,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聚集区集中,向产业集群集中,到2015年,全市培育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15个,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10个,每个县(市、区)培育1个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以2010年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示范产业集群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返还资金全部用于集群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当地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加强信用建设,对获得河北省诚信守法企业称号的单位,由当地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激励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动态监测。每年对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评价中位于我市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获得省创业功臣和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的经营者予以奖励,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

  五、加强领导,全面提升和优化服务

  (一)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领导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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