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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申报事项名称:现金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现金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4.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8,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现金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存款类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银行存款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3.存款类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6.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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