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
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规定,为加强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证编号,本市将统一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对象
换发对象为本市经国税注批字和沪注税文号批准成立的,并通过2010年度检查和2011年9月底前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换发方式
本市各税务师事务所持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旧执业证换领新执业证。
三、执业证样式和编号
新换发的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制发机关栏套印的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新换发的执业证编号将实行全国统一的13位编码:前两位为本市编码(10);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本市均按00编,不区分区县);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有限责任所1、合伙所2);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2×××);最后四位为识别码。本市识别码将按历年年检公告顺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重新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