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助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材料
凡申请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特困人员,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⑵重病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⑶重残人员需提供本人残疾证复印件;
2.申请时间
⑴申请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特困人员,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
⑵申请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特困人员,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
(二)审核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资助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保、参合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或《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与其它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及资助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审批表》或《北京市资助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情况通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集中完成参保、参合工作。
四、资助资金
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从各区县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认定、信息汇总、材料报送及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助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资助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