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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394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减轻城乡低收入特困人员的就医负担,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决定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和老年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无业人员,可申请享受资助:
  (一)重病患者;
  (二)重残人员;
  (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要求。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有关规定,已享受当年重残人参保补助的特困人员,或已自行缴纳当年参保、参合费用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当年的资助参保、参合待遇。
  二、资助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标准为:城镇无业居民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年600元;重残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30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标准和补偿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5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0〕21号)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标准为: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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