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注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从事林木的种子生产活动。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单位
| |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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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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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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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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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性 质①
| | 土地性质:固定土地 亩
租赁土地 亩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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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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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产苗木种类
| 造 林 苗
| 城镇绿化苗
| 经济林苗
| 花 卉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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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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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产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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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穗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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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生产条件
| 育苗面积(亩)
| 技术人员②
| 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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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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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机关意见
|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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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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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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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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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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