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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二)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国家林业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
  (二)其他林木种子: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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