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在深圳市域范围内,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七条。
(二)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