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许可时限
即时办理。
依据:《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以《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运输木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六条;
(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
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在深圳市域范围内,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