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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即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2.进口的木材,取得海关手续;
  3.二次(中转)运输,取得前次运输证件;
  (二)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交以下任一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
  2.海关手续(对进口木材);
  3.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非检疫对象的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按规定应交纳的林业税费票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内木材运输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出省木材运输由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办证人员审核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属实,则登录办证网站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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