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木材经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决定。
(二)木材加工许可
1.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2.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3.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决定。
依据:《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从事相应的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依据:《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木材运输,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