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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木材经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决定。
  (二)木材加工许可
  1.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2.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3.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决定。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从事相应的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木材运输,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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