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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5.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木材经营许可
  1.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木材来源渠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木材加工许可
  1.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加工单位)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木材来源渠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1份)。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加工单位)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受理。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木材经营许可
  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木材加工许可
  1.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2.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3.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各区(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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