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通〔2011〕174号)
各区(新区)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和《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对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号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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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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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木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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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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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 许可事项: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六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
三十四条;
(三)《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第
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木材经营许可
1.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二)木材加工许可
1.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2.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3.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4.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