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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执行;

  3.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2.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规划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

  5.建筑设计方案(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原件1份);

  6.建筑设计方案中应有每栋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每栋基础埋置深度(原件1份);

  7.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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