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二)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设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五、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原件1份);
(二)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