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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二)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设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五、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原件1份);

  (二)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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