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防办〔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人防工程拆除
02 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01号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三)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四)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上述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八条;
(二)《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
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