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市计划生育管理中。建立党政统筹、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强化综合治理,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包干责任制等制度,加大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探索建立社会抚养费司法程序征收机制。
五、户籍人口规模扩大与户籍制度改革
顺应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积极争取户籍政策改革主导权,使我市户籍政策改革与城市承载力和城市公共服务能力相适应。继续完善相对积极宽松的户籍迁入政策,将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无障碍转为深圳户籍,加快户籍人口规模扩大步伐。
(一)积极推进户籍迁入政策改革。
1.建立居住证制度与户籍制度衔接机制。改善持有居住证的暂住人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增加在深稳定发展的居住证人口的社会福利和其它权益,在就业、医疗、社保、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逐步赋予居住证与户籍居民基本相当的待遇,为居住证制度与户籍迁入政策直接对接创造条件。以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和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为基本条件,结合考虑入户人员年龄等其它条件,探索放开在深圳市居住多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超过10年的人员入户限制,适当解决在深圳长期工作和居住人员的入户问题。以居住证、社会保险、自有住房等条件为重点要素,继续扩大积分入户渠道的政策覆盖面。
2.深化户籍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动与户籍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险、保障性住房、人事调配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研究调整户籍人口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户籍与非户籍人口养老保险缴费水平,探索将社保支出制度与干部工人调配制度逐步脱钩,奠定创新迁户渠道的实施基础,减轻户籍制度改革阻力。
3.规范特殊类人才入户政策。借鉴国外技术移民管理制度经验,结合文化艺术、能工巧匠等特殊类人才的不同特点,规范建立特殊类人才入户审批机制。成立由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特殊类人才进行面试和综合评估,经评审组评估合格者,可以办理我市技术技能迁户手续。
(二)完善户籍迁入政策标准和条件。
1.合理调整技术技能和投资纳税迁户政策。继续放宽高学历型人才入户条件,对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参加我市社保两年以上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放宽学校和专业限制。取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术资格人员入户学历要求。加大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政策实施力度,消除公共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入户阻碍。适度降低投资纳税迁户核准政策标准,根据企业纳税年限分类制定投资纳税迁户政策条件,对属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雇佣本市户籍人口就业较多的企业,可适度放宽投资纳税迁户政策条件要求。允许缴税税额较大企业中的经营骨干人才按投资纳税迁户渠道入户。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或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其经营骨干人才办理投资纳税迁户手续。
2.继续完善积分入户实施办法。以积分入户制度为载体,建立综合评价式入户政策体系,形成对条件准入式入户政策体系的有益补充。根据城市产业发展需要和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加大积分入户政策实施力度,将符合城市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积分入户通道。科学设定积分入户指标及入户分值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优化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实施政策细则。发挥积分入户政策促进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技能素质优化提升的积极作用,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公益事业,提升诚信水平。
3.适度调整政策性迁户规定。适度放宽夫妻分居入户对分居时间的限制条件,取消老人投靠入户对子女户籍地和房产情况等方面的限制条件。以居深时间长短为原则,允许对捐办公益事业达到一定规模、本人在深有一定年限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接迁户。逐步放开本市户籍人口在国内其他城市落户超生子女的政策性迁户申请限制。研究解除依法接受处理达到一定年限的超生人员的入户申请限制。
(三)提升户籍管理工作水平。
1.科学制定安排户籍迁入年度计划。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及与之配套的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和专业工种目录,确保满足产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逐年加大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安排力度,确保至2015年,全市户籍人口增加到400万人以上。转变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方式,加强计划执行统筹力度,对技术技能迁户按下限计划进行管理,政策性迁户按上限计划进行管理。优化年度户籍迁入人口结构,每年度技术技能迁户计划数量占总计划比例不低于70%,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不低于70%;政策性迁户计划数量占总计划比例不超过30%。
“十二五”期间分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预期安排表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户籍人口自然增长计划(万人)
| 4.5
| 5
| 5.5
| 6
| 6.5
|
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万人)
| 15.5
| 19
| 22.5
| 26
| 29.5
|
合计(万人)
| 20
| 24
| 28
| 32
|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