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项目规划和建设质量水平
贯彻省地、节能、环保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逐步推进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配售程序。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分配、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服务和应用平台,并与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个人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同时加强与民政、公安、劳动社保、金融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建立联动审核体系。健全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对骗购、骗租、转租、转借、闲置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罚没违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九章 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本地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省政府对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开工率、竣工率和进度时限等进行考核。各地要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考核约谈问责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监督检查。对住房保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实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视情况进行问责,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规划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
表1 “十二五”时期安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 单位:万套(户)
年度
| 总计
| 1、新增
租赁
补贴
| 2、实物合计
| 保障性住房
|
| 棚户区改造
|
|
廉租
住房
| 经济适
用住房
| 公共租
赁住房
| 限价商
品住房
| 城市
棚户区
| 国有工矿
棚户区
| 林业棚户区
| 垦区危
房改造
| 中央下放
煤矿棚户区
|
合计
| 173.55
| 4.85
| 168.70
| 95.28
| 21.38
| 1.42
| 71.16
| 1.32
| 73.42
| 66.90
| 3.67
| 0.69
| 1.23
| 0.93
|
2011
| 40.92
| 1.40
| 39.52
| 18.20
| 7.30
| 0.20
| 10.70
| | 21.32
| 16.50
| 2.60
| 0.67
| 0.62
| 0.93
|
2012
| 38.11
| 0.95
| 37.16
| 20.85
| 3.28
| 0.36
| 16.86
| 0.35
| 16.31
| 15.40
| 0.51
| 0.024
| 0.38
| |
2013
| 33.00
| 0.90
| 33.00
| 19.00
| 3.65
| 0.30
| 14.75
| 0.30
| 14.03
| 13.70
| 0.10
| | 0.23
| |
2014
| 30.52
| 0.85
| 30.52
| 18.80
| 3.65
| 0.30
| 14.45
| 0.40
| 11.66
| 11.30
| 0.36
| | | |
2015
| 28.50
| 0.75
| 28.50
| 18.43
| 3.50
| 0.26
| 14.40
| 0.27
| 10.10
| 10.00
| 0.1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