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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提高项目规划和建设质量水平
  贯彻省地、节能、环保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逐步推进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配售程序。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分配、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服务和应用平台,并与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个人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同时加强与民政、公安、劳动社保、金融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建立联动审核体系。健全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对骗购、骗租、转租、转借、闲置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罚没违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九章 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本地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省政府对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开工率、竣工率和进度时限等进行考核。各地要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考核约谈问责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监督检查。对住房保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实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视情况进行问责,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规划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
  表1 “十二五”时期安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     单位:万套(户)

年度

总计

1、新增

租赁

补贴

2、实物合计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

 

廉租

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公共租

赁住房

限价商

品住房

城市

棚户区

国有工矿

棚户区

林业棚户区

垦区危

房改造

中央下放

煤矿棚户区

合计

173.55

4.85

168.70

95.28

21.38

1.42

71.16

1.32

73.42

66.90

3.67

0.69

1.23

0.93

2011

40.92

1.40

39.52

18.20

7.30

0.20

10.70

 

21.32

16.50

2.60

0.67

0.62

0.93

2012

38.11

0.95

37.16

20.85

3.28

0.36

16.86

0.35

16.31

15.40

0.51

0.024

0.38

 

2013

33.00

0.90

33.00

19.00

3.65

0.30

14.75

0.30

14.03

13.70

0.10

 

0.23

 

2014

30.52

0.85

30.52

18.80

3.65

0.30

14.45

0.40

11.66

11.30

0.36

   

2015

28.50

0.75

28.50

18.43

3.50

0.26

14.40

0.27

10.10

10.00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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