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需要建设用地1955.5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50.0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728.6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6.01公顷、限价商品住房22.18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1014.22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49公顷、其他棚户区改造16.89公顷。
2014年:需要建设用地1774.4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49.31公顷、公共租赁住房712.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5.96公顷、限价商品住房29.57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840.66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6.71公顷。
2015年:需要建设用地1633.96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43.93公顷、公共租赁住房710.3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3.96公顷、限价商品住房19.96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738.96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6.84公顷。
三、土地分区需求
规划期内,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见附表。
第七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一、资金需求总量
规划期内,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资金2799.57亿元,其中,廉租住房245.4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982.91亿元、经济适用住房21.22亿元、限价商品住房27.40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1522.63亿元。
二、资金年度需求
2011年:需要建设资金675.92亿元,其中,廉租住房83.93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47.66亿元、经济适用住房3.04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441.29亿元。
2012年:需要建设资金621.96亿元,其中,廉租住房37.58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32.90亿元、经济适用住房5.32亿元、限价商品住房7.32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338.83亿元。
2013年:需要建设资金547.55亿元,其中,廉租住房42.02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04.03亿元、经济适用住房4.48亿元、限价商品住房6.21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290.81亿元。
2014年:需要建设资金496.85亿元,其中,廉租住房41.8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99.43亿元、经济适用住房4.47亿元、限价商品住房8.28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242.86亿元。
2015年:需要建设资金457.51亿元,其中,廉租住房40.30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98.88亿元、经济适用住房3.91亿元、限价商品住房5.59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208.83亿元。
三、资金分区需求
规划期内,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见附表。
第八章 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市、县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地每年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2%-5%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提取和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也可使用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剩余部分。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可以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规范和利用企业债券融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积极用好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政策,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创新财政支持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方式,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和企业资金参与建设、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尤其是个人资本,通过住房保障基金投资保障性住房。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省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各市、县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当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按建设用地总量的15%,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运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