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农村,实行城乡覆盖。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方式和房源筹集
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市、县政府通过新建、购置、改造、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继续实施租赁补贴政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1、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2、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后按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3、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包含开发区、产业园区等)自用土地建造;
4、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
5、收购或代理租赁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
6、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保障标准和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低于或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不同的租金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小户型为主。新建成套的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符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等规定。新建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应进行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备入住条件。
第五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建设总量
按照因地制宜、自下而上的原则,规划期内,全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73.55万套(户),其中实物任务量168.70万套,包括廉租住房21.3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71.1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4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32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73.42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4.85万户。
二、建设年度指引
2011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9.52万套,其中,廉租住房7.3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0.7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2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1.32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1.40万户。
2012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7.16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2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6.8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3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6.31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95万户。
2013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3.0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6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4.7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30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3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4.00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90万户。
2014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30.52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6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4.4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30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4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1.72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85万户。
2015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28.5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3.5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4.4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2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27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0.07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0.75万户。
三、建设分区指引
规划期内,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引见附表。
第六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一、土地需求总量
规划期内,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建设用地9998.46公顷(折合149972.4亩)。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建设用地4560.51公顷(折合68407.65亩),其中,廉租住房876.46公顷(折合13146.9亩)、公共租赁住房3510.39公顷(折合52655.85亩)、经济适用住房75.79公顷(折合1136.85亩)、限价商品住房97.86公顷(折合1467.9亩);棚户区改造需要建设用地5437.95公顷(折合81569.25亩),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4952.35公顷(折合74285.25亩)、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74.59公顷(折合4118.85亩)、其他棚户区改造211.02公顷(折合3165.3亩)。
二、土地年度需求
2011年:需要建设用地2414.01公顷,其中,廉租住房299.7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527.3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0.85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1219.71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92.21公顷、其他棚户区改造164.14公顷。
2012年:需要建设用地2221.30公顷,其中,廉租住房134.21公顷、公共租赁住房831.8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19.01公顷、限价商品住房26.16公顷;城市棚户区改造1138.80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1.32公顷、其他棚户区改造3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