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通知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区(县)社团局(办)、全市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09】184号)要求,我局将从全市社会组织中评选出一批自身建设完善、功能作用突出、社会影响深远的社会组织参加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经本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已经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社会组织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二、参选条件
(一)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检查合格;
(二)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如已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须在4A以上(含4A)。
三、评选标准
(一)自身建设方面:自觉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功能作用方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社会影响方面: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品牌影响力大,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四、评选办法
(一)自荐和推荐相结合。各社会组织可对照参选条件和评选标准向所属登记管理机关自荐参选。各业务主管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推荐所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参选。
(二)初审和复审相结合。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区(县)内自荐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并向市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推荐;原则上每个区(县)只能推荐1家社会组织参选。市评审小组根据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并向民政部推荐上报最终参选的社会组织名单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