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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6、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孵化体系。在高校聚集区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完善的创业企业孵化流程,经职能部门认定,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基地,报经同意,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补助。

  7、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规费减免和税收优惠。对在经市认定创业园区(基地)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2011年内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8、扩大创业教育和培训范围。在驻宁高校中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普及创业知识,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愿望、有创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接受创业培训。对接受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创业情况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要从项目选择、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跟踪指导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提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率。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9、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从今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购买3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享受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10、推荐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对推荐成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1、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健全考评机制,规范见习流程,提高见习学员留岗率。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实现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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