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国家颁布的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研究提出实行惩罚性价格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主要责任单位: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9月底前完成。
4.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主要责任单位:物价局、经贸局。6月底前完成。
5.加强城区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主要责任单位:住建局。
6.要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关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等景观照明设施。
主要责任单位:住建局。
(五)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1.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主要责任单位:经贸局、统计局。12月底完成。
2.对全县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我县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重点耗能企业和今年一季度超能耗企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主要责任单位:经贸局。12月底前完成。
(六)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加强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主要责任单位:经贸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局。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县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主要责任单位:住建局。12月底前完成。
3.加强禁止生产销售实心粘土(页岩)砖监管,到2010年底环江县行政区范围内全部淘汰实心(页岩)粘土砖。
主要责任单位:住建局、质监局、工商局。12月底前完成。
4.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主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
5.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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