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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


  (二)规范网箱(网具)设置及捕捞作业

  1.在库区峡窄水域,水面宽小于100米时,不得设置网箱养渔,不得开展渔业、水产品捕捞活动;在库区开阔水域,水面宽大于100米小于150米时,应确保船舶通航主航道100米宽以上;水面宽大于150米时,应至少保证80%以上的水面宽作船舶通航航道。

  2.凡设置固定的网箱以及其它固定的养渔设施,必须有一侧面靠岸边,且在网箱以及养渔设施靠水面的三个侧面(除靠岸边一个侧面)设置明显的浮吊标志。

  3.严禁在船舶主航道、航运(旅游)码头等处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4.严禁在通航河道上设置拦河网等捕渔设施。

  (三)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教育航运企业、个体船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督促航运企业、个体船舶时刻关注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及时掌握气象状况,合理安排船舶出航时间,严禁在大雨、暴雨或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恶劣天气下出航。

  3.督促航运企业、个体船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装载情况进行开航前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海事机构申请签证开航。实行定期签证的船舶,每次开航前应向海事机构报告船舶状况、装载情况和启止港名称及时间。

  4.教育船员遵守航规、文明驾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随时观察船舶设备、所载人员(货物)和周边航道情况,确保航行安全。

  三、进一步明确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洛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洛宁县人民政府

  1.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

  2.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库区渡口的设置或撤销审批(审批前依法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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