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库区水上执法联动机制
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特别是进一步落实县、乡、村和船主四级责任,构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机构监管、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坚决打击库区非法运输;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行为,加强渡口码头市场秩序维护,建立良好运输环境;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教育船员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杜绝非法运输;建立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实行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导致库区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和严厉查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2.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库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警示一批企业和领导干部,教育一大批群众,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规范库区船舶交通经营秩序,促进库区水上交通经营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格执行库区船舶检验制度
按照客运船舶、旅游客船技术条件规定,所有进入库区营运的船舶必须执行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标准船舶进入航运市场。新发展的客运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由有技术资质的船厂建造。加强营运船舶检验工作,对达不到技术规范和防污染要求的船舶不予签发适航证书,禁止航行。要落实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对到期报废的船舶要坚决报废。加快挂桨机船和不规范船型船舶的淘汰步伐。对乡镇船舶,要按照船舶用途分类别建立船舶登记台帐。对个人自行建造或外购未经规范建造的无证船舶设立过渡期,在规定时间内,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登记核发为自用船或其他非运输船,经检验不合格的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禁止进入库区航行。过渡期时间及具体整改工作由洛宁县人民政府商相关部门确定。对渔业船舶,由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故县水库渔政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洛阳市农业局进行业务指导,洛宁县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水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作业。渔船船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载客、营运载货、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酒后航行作业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