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人社发〔2011〕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1号)和自治区党委第44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依据。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8%时,即启动联动机制,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资金保障
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补贴标准和计算办法
失业保险金补贴发放人均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7元(按434元/月×3.8%取整计算。其中:434元/月为领取1-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3.8%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过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金补贴每人每月增加12元。
对高于启动条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部分,按百分点取整计算,即低于1个百分点的,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7元;超过1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9元(17元+12元);超过2个百分点不足3个百分点的,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1元(17元+12元+12元),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