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积极利用县突发事件救助基金进行救济救助,尤其发挥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第十八条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事件的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政府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如条件许可,则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应改用无线通信,以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县内驻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拥有的通信设施。
(三)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该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