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向县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五)县民政局等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赈灾和灾民安抚等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县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应请求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的各部门和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新闻部门编写新闻统发稿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乡镇和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乡镇及单位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将以上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以新闻发布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县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埋葬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县卫生局、畜牧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对因应急工作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对参与应急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及时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