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开展预警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政府或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县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县内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匪警)、119(火警)、120(医疗急救)、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乡镇、各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乡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县政府办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应根据建议意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同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三)较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确认没有发现任何可疑或不确定因素之后,应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