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配置到本市试点居委会的“民防应急箱”按器材物资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市民防办分别在2007、2008年为全市249个试点居委会配置了“民防应急箱”共计价值592900元。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民众安全防护应急箱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09]33号)精神,“民防应急箱”的使用管理,由区县民防办负责培训指导,由居委会和居住小区物业负责管理。“民防应急箱”的资产管理,纳入居委会的器材物资管理范围。各区县民防办要按照“一箱一卡”建立器材物资档案,并指导定期对照检查实物。
根据上述原则,“民防应急箱”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