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郑办〔2010〕70号),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把合同的质量关各级政府和人社、工信、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主动督促企业将已经合法履行程序正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报送劳动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定期对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审查备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选一定数量的合同进行合同签订质量的评估,一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确保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依法全面有效履行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监督和监察作用,尤其是对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要积极协调人大、政协开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项视察。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歧义、纠纷或争议,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对个别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将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努力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更加有力的政策环境支持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要支持工会切实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职代会制度建设,尤其要加大对推行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建及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力度,保障工资集体协商主体不缺位,推动实现已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全覆盖。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同时要把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工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按照郑办〔2010〕70号文件的要求于2012年实现园区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工商联、企联/企协应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代表作用,积极会同其他企业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力争使其会员企业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全覆盖。国资部门应积极推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使之成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表率。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平等协商、成果共享、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未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的评先选优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