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视各民族、尤其是回族干部培养,把更多优秀回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拓宽选拔使用渠道,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使用覆盖面,加大对我县少数民族干部的交流使用力度;争取市直机关各部门在人员补充时,要设置聘用、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岗位;大力培养和储备回族后备干部队伍,争取每年选拔一批我县回族干部到省市部门挂职;注重培养选拔回族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要争取市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加快党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县委党校的办学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使村干部待遇高于全市村干部待遇的平均水平;组织、人事、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定期对少数民族干部成长情况做专题研究,并向市上有关部门积极汇报,反映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改善干部结构,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上下功夫,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民族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扶持政策创造良好氛围
1、全面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县委、县政府在制定出台政策时,要服从《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法律要求。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全面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县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努力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县的水平。县人大要加强对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及时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检查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推动贯彻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各项规定。
2、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在全县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使少数民族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和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在全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县委党校要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等作为必修课对干部进行培训;司法部门要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全县青少年的民族法制教育,有关内容要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全社会营造“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培养,加大系统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宗教人士进行政策法规和国情教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人士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