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局;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应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完成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建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当年节余的奖励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