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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修订)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9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鹤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鹤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鹤壁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市作出突出成就和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人员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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