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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六)市民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救灾物资的预储保障,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编制各类赈灾物资保障计划,组织物资预储。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现有管理体制,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八)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落实相关要求;制定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大型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落实相关改造建设资金。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全市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实施规划;指导区县规土部门对拟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和督导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十)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标志设定的规范、统一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分别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体单位(或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十二)市体育局。负责落实市直属公共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体育局搞好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十三)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地震局。参与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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