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适当给予补助。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保障的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用其它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市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由民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检查督导。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区县、街道(镇)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村)及相关单位要预先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将预案的有关内容公布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各区县要根据预案,经常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等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使广大群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
七、部门职责分工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民防办牵头负责,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一)市民防办。负责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会同并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突发事件民众紧急疏散撤离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搞好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四)市教委。落实在学校设置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工作;指导相关学校搞好校内所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五)市公安局。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直升机起降场的规划、设计,参与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负责疏散通道及周边相关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拟制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