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址要求、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和功能设置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暂定名,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拟制)执行。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分类标准。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本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浦西内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Ⅲ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
(三)用地指标。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具体用地指标及相关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沪府〔2008〕37号)执行。
(四)功能设置。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五、建设方法
(一)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市和区县政府统一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以及标志设置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作为组织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和区县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结合建设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难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按照市和区县的建设规划,积极搞好对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的改造,使其达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