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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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